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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行保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行保复22号复议申请人(被告)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西路以西滨州安联风度柏林小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龙,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被申请人(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被告)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16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复议申请人所有、丘号为37230102010XXXX的滨州安联风度柏林项目1号楼北侧2处商业楼、3号楼北侧3处商业楼、4号楼(在建工程)及6套房产,复议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被告)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要求滨城区法院解除或变更查封复议申请人所有、丘号为37230102010XXXX的滨州安联风度柏林项目1号楼北侧2处商业楼、3号楼北侧3处商业楼、4号楼(在建工程)及6套房产。理由为,对于法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所有的4号楼房的查封是错误的,复议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复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款的85%,时至今日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我方付款已达84.54%,实际支付131843540.00元,超付14.54%。对于法院查封的1号楼北侧2处商业楼,3号楼北侧3处商业楼及3处房产查封错误,上述房产在滨城区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对外销售,并已交纳首付款项或全部款项,其中1号楼北侧2处商业楼及3套房产款项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打入政府监管账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已经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本院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审判员  王军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