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运启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09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李运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濉溪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运启诉讼费执行一案中,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濉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运启应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041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执行员 王敬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