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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三社“田佬榄堆之一”。法定代表人卢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前进新树A区49号第四层(仅限作办公室使用)。负责人李伟东。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37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前。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岭街38号金富楼408室。负责人蔡景宜。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海路7号商铺之一。负责人杨厚辉。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1号701自编712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负责人李水兰。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129号。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菉塘上坡村(椹塘路)一横巷1号1401室。负责人邓戴。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东社区孔溪“五灯围“(泓健综合楼B区)8楼B806室。负责人黄文锟。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金山大道与屏蜂路交汇处西北侧第四层401房。负责人吴俊江。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2号楼首层101号铺。负责人邵创文。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康乐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祝滨。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沙坝社区开化中路138号(炬隆商住楼三单元602号)。负责人张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樟桥村。负责人黄团英。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3月1日,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47982.37元,执行费4188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随后,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267848.02元、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有银行存款10344.44元、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有银行存款1699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合共448092.4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健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