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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梁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梁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梁煜良,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梁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煜良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煜良银行存款18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