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喻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执55号被执行人:喻民。本院在执行喻民刑事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初1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文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