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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岳良、张志祥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良,张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988号原告:刘岳良,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祥,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岳良诉被告张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岳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岳良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