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与王小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昭乌达妇,王小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06号原告: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霍桂林,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苓,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与被告王小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