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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彬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012号罪犯李彬彬,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彬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27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李彬彬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积考核分2770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400元。另查明,罪犯李彬彬住所地镇民政办、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李彬彬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2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