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710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汪国正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汪国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46号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19层8号。法定代表人:涂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加坡商业街后街15栋4层。法定代表人:汪国正。被告:汪国正,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良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汪国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成都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花桂荣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人��陪审员张晋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