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京龙与薛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京龙,薛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曲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白京龙,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薛翠英,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白京龙与薛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翠英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裴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翠英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裴信用社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