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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贾小宇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195号原告:贾小宇,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贾小宇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贾小宇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贾小宇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