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伟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伟明,叶俊,朱臻,刘文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财保4号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伦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李朝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唐东亮,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胡伟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申请人:叶俊,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朱臻,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刘文瑛,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伟明、叶俊、朱臻、刘文瑛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五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0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伟明、叶俊、朱臻、刘文瑛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伟明、叶俊、朱臻、刘文瑛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