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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成德、何桂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成德,何桂萍,何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2218号申请人:汪成德,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何桂萍,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何庆,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汪成德与被申请人何桂萍、何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成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申请人何桂萍、何庆无法联系,申请人汪成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汪成德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成德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