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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211��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强,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十二日,又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丁强翻墙进入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XX花园XX幢XX-X李某家中,将李某挎包盗走,该挎包内的提货卡、现金、身份证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22.12元。2017年4月1日,丁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丁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82.1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出了对丁强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丁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强构成盗窃犯罪,且有累犯、入户盗窃、如实供述、退赔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强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