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富强、刘明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富强,刘明雨,黄燕,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胡富强,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刘明雨,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李智,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生,住泊头市。胡富强与刘明雨、黄燕、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献字第00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20号。因双方当事人均住在泊头市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献字第0058号裁决书,指定泊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