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欢与刘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刘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民初3673号原告:刘欢,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允峰,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欢诉被告刘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刘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查明:2015年9月24日,刘允峰因缺乏资金,向刘欢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一分五厘,自2015年9月20日计算,一年一结息。后刘欢多次催要借款,刘允峰无法归还,故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7被告刘允峰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欢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月息1.5%,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17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允峰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杨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