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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续旦与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续旦,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魏续旦,男,192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伟明,村委主任。住所地:钟家庄晓庄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续旦诉被告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维持原五保关系更为适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续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