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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谢克銮、吴美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谢克銮,吴美怡,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183、185号。负责人:邢益玲,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男,该支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蔡计存,男,该支行办事员被告:谢克銮,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吴美怡,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杨村市,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东三路255号信乐苑小区E-12A房。法定代表人:陈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谢克銮、吴美怡、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汝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