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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联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263号罪犯程联,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3)乐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加前罪(抢劫)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一0年十月、二0一二年六月、二0一五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联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7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