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赵义新、关政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赵义新,关政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680号原告王春华,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杨,吉林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义新,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关政委,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生,住九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金民,长春市九台区西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赵义新、关政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