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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伟生与韦章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生,韦章润,涿州金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253号原告:赵伟生,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韦章润,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第三人:涿州金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文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生诉被告韦章润、第三人涿州金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伟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