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杜潮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杜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路4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7287123。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杜潮明,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杜潮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4929.75元、诉讼费7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0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至11时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长:黄建富执行员:林向荣洪明东代书记员:王梦洁评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杜潮明信用卡纠纷一案。黄建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认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向荣:本案执行标的为434929.75元、诉讼费7824元。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洪明东: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02执10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号(2017)浙0702执1093号案由信用卡纠纷收案日期2017年03月06日结案日期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被申请人杜潮明申请标的434929.75元实际执行标的报结理由程序终结承办人:局长审批同意报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