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天勇与李祥忠、郑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勇,李祥忠,郑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96号之一原告:陈天勇,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祥忠,男,1970年7月22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郑桂香,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陈天勇与被告李祥忠、郑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天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勇以被告李祥忠、郑桂香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计4242.5元,由原告陈天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心人民陪审员 关宏伟人民陪审员 林素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