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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天勇与李祥忠、郑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勇,李祥忠,郑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96号之一原告:陈天勇,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祥忠,男,1970年7月22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郑桂香,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陈天勇与被告李祥忠、郑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天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勇以被告李祥忠、郑桂香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计4242.5元,由原告陈天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心人民陪审员  关宏伟人民陪审员  林素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