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晓华与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华,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70号原告:俞晓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庆,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晓华与被告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俞晓华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被告叶庆已还清债务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华撤诉。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