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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碧君与李树波、马星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碧君,李树波,马星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50号原告:董碧君,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树波,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马星格,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经理。原告董碧君与被告李树波、被告马星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董碧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碧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碧君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豆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