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智国勇与智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国勇,智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69号原告:智国勇,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智海涛,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智国勇诉被告智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智国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智国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