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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曾用名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287号申请人: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平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9896742D1-1。法定代表人:吴加成,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路济安桥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6X8。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曾用名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桥北路西鸿顺花园小区沿街楼综合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2244257J。法定代表人:赵鲁冠。申请人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曾用名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曾用名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曾用名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XXX。二、查封申请人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