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胡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3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3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冷集镇冷集街社区一组土地新建房屋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谷城县冷集镇冷集街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36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3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3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