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秀歌坊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秀歌坊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8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秀歌坊歌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工程大学青春荟步行街***栋*楼。经营者:祝伟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秀歌坊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