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松林、姬常录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松林,姬常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54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松林,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株洲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姬常录,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洮县。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被逮捕。2017年5月31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姬常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退赔被害人漆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聂某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元。原审被告人马松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松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松林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松林撤回上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苏诞阳审判员 蒋家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