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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耿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0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耿振,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北路**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耿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耿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欠款本金37750.12元、逾期利息1401.92元、逾期罚息51.08元,共计39203.12元(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耿振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北、十里铺东、宏昌街南中南-海知音10独单元3层北5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耿振承担。因耿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2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耿振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