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少亮诉被告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亮,汤建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90号原告:黄少亮,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汤建东,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黄少亮诉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