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18号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果品区业务室20-21号。法定代表人肖俊武,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9F-01。负责人李飞。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李飞。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五万零七百二十九元零一分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函为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五万零七百二十九元零一分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4元,由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瑞安嘉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毅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