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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鹏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初5169号原告:徐鹏,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研究生在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孝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爱芳,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鹏与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北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被告中水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中水北方公司退还原告徐鹏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鹏现就读于北京交通大学,系土建学院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研究生。原告徐鹏于2016年11月11日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和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徐鹏毕业后到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工作上班。协议签订后,原告徐鹏由于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天津工作,故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协商解除协议,但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向原告徐鹏强行收取违约金30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法。原告徐鹏于2017年4月19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徐鹏起诉至法院。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与学校无关,故原告徐鹏不同意将学校追加为当事人并不要求其承担责任。原告徐鹏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据2、收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徐鹏违约金30000元。证据3、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符合法律程序。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原告徐鹏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其中证据1、协议书恰恰证明了,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双方无论谁违约,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该协议是北京教育局定制版本,不存在胁迫签署协议的情况。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徐鹏叙述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徐鹏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徐鹏不到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报到就业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且原告徐鹏缴纳违约金后,双方协商自此再无争议,原告徐鹏起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50000元,考虑到原告徐鹏目前在学,故我方同意将违约金减少至30000元。我方承认只与原告徐鹏有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与学校无关,故同意不追加学校作为当事人,且不要求其承担责任。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徐鹏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鹏提交的证据1、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证明2016年11月11日原告徐鹏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和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徐鹏毕业后到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工作,双方如有违约,违约金为50000元。证据2、收据,证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收取原告徐鹏违约金30000元。证据3、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徐鹏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返还其违约金30000元,该委员会认为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依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徐鹏现就读于北京交通大学,系土建学院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硕士研究生。2016年11月11日,原告徐鹏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和北京交通大学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徐鹏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报到,持毕业证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同意。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原告徐鹏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原告徐鹏取得毕业资格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反悔。合同当事人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后原告徐鹏由于家庭原因,要求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解除就业合同,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就业合同,同时原告徐鹏给付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违约金300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徐鹏对给付被告中水北方公司30000元违约金不服,于2017年4月19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中水北方公司返还其违约金30000元,该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该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原告徐鹏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北京交通大学签订的就业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三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徐鹏在合同签订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该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徐鹏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协商,双方解除就业合同,由原告徐鹏给付被告中水北方公司3000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现原告徐鹏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中水北方公司无权向原告徐鹏收取违约金。考虑原告徐鹏与被告中水北方公司签订的是就业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适用合同法,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原告徐鹏主张免除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鹏要求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返还3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