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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储旭与张超、尉杰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旭,张超,尉杰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596号原告:储旭,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张超,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尉杰刃,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储旭诉被告张超、尉杰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储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旭撤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原告储旭负担。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丹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