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储旭与张超、尉杰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旭,张超,尉杰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596号原告:储旭,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张超,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尉杰刃,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储旭诉被告张超、尉杰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储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旭撤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原告储旭负担。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丹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