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妞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妞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妞,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黄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在黄桥乡肖横村金合昌家院子前面查获罂粟苗,经查,该罂粟苗为被告人赵妞所种植。民警当场进行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苗4700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种植罂粟并非用于非法用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民警在西华县黄桥乡肖横村巡逻时,发现肖黄村肖合昌家院子前面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办案人员当场铲除并扣押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4700株。经调查该植物系赵妞为吃菜所种。经西华县农业局鉴定,查获的4700棵植物为罂粟苗。被告人赵妞于当日主动到西华县黄桥乡派所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种植罂粟的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赵妞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罂粟苗照片,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查获经过,西华县农业局技术推广站鉴定报告,西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两份,被告人赵妞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妞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4700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妞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赵妞所种罂粟苗不是为制造毒品所用,主观恶性不大,其又系初犯、偶犯,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赵妞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