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小与韩丰明、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韩丰明,陆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小男,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韩丰明,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陆素芳,女,1976年11月15日生,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男与被执行人韩丰明、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俊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9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临芳苑12幢403室房地产的执行,现在申请执行人已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 晓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