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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曾观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曾观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3181号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0299K。法定代表人:胡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观荣,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观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80元,减半交纳19840元,由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桃荣代理审判员  钟萍萍人民陪审员  黄生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凯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