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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赵会民与张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民,张传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34号原告:赵会民,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彬,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现住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民与被告张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传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会民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