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荣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723号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荣东,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