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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长宽与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宽,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469号原告高长宽,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青,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组织机构代码58571304-8。主要负责人龙能春,该矿矿长。原告高长宽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高长宽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高长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长宽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