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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恢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山西绛县申王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山西绛县申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恢1号之三申请人李文辉,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山西绛县申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法定代表人任红耀,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辉与被执行人山西绛县申王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绛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绛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