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泗利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泗利,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14号原告杨泗利,男,汉族。被告周建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泗利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全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泗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4300元,减半收取,应收2150元,由原告杨泗利负担。审判员 段元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