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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泗利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泗利,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14号原告杨泗利,男,汉族。被告周建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泗利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全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泗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4300元,减半收取,应收2150元,由原告杨泗利负担。审判员  段元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