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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鲁旭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鲁旭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96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法定代表人:孙文锦,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荣,该公司职员。被告:鲁旭巍,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鲁旭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