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康与陈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陈精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43号原告:徐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康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精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与被告陈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康撤诉。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瑞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