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立祥与尹树明、徐殿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祥,尹树明,徐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祥,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市。被执行人:尹树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徐殿琴,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宋立祥与被执行人尹树明、徐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树明、徐殿芹应履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7万元的义务,已履行2万元,申请执行人宋立祥的债权未完全得到实现。现被执行人徐殿芹与申请执行人宋立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立祥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