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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立祥与尹树明、徐殿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祥,尹树明,徐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祥,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市。被执行人:尹树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徐殿琴,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宋立祥与被执行人尹树明、徐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树明、徐殿芹应履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7万元的义务,已履行2万元,申请执行人宋立祥的债权未完全得到实现。现被执行人徐殿芹与申请执行人宋立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立祥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