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伦学、庞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伦学,庞鸿,寿光市明鑫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485号申请人:杨伦学,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庞鸿,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第三人寿光市明鑫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伦学诉被申请人庞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鸿银行帐户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鸿银行帐户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杨伦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