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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礼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殷礼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兰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开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殷礼俊,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殷礼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总标的为21378.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殷礼俊全部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殷礼俊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