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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339号原告: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环线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528786633。法定代表人:张礼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86587。负责人:裴斌。原告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无形的,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