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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林与浙江迦勒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浙江迦勒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70号原告:郭林,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浙江迦勒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塘北路北段鱼埠桥东。法定代表人:李仲贺。原告郭林与被告浙江迦勒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郭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郭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源:百度搜索“”